房屋建筑IM电竞平台官网临汾消息网讯(通信员 宁幼红 杨文兵)被告公司正在对工程验收及格后,却以两边所签署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出工程尾款。即日,侯马法院凭借《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筑造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实用执法题宗旨诠释》的相闭法则,判令被告按合同商定付出拖欠的工程款425000元。
2011年3月15日,原告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山西省筑造工程施工合同》,两边商定工程总造价为1500000元。2011年11月10日工程完成。同年11月15日,被告正在验收及格后,向原告出具《完成验收说明书》。2012年1月5日两边对该工程实行完毕算,结算书上言明:遵循合同商定,施工单元已结束废水惩罚土筑工程的施工,体味收已抵达及格央浼,合同总价款为1520000元。被告遵从合同商定向原告付款1095000元后,就结余425000元两边于2012年2月15日告竣付款订定,商定于2012年6月20日一次付清。后被告以原告无施工天禀,两边所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拒付工程尾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审理筑造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实用执法题宗旨诠释》第二条法则:筑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筑造工程经完成验收及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商定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撑持。本案原告虽无施工天禀,以致两边所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完成验收及格,属于法则的情景,故被告仍应参照合同商定付出工程价款。